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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兼职教师管理办法



作者:     点击数:     更新时间:21-11-25 09:17:05 




为了加强我校心理咨询工作的管理,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兼职教师的行为,充分调动其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,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,根据我校在校学生数

1:1000的比例配备兼职心理咨询教师。

第二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条件

1.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事业,爱岗敬业,积极进取,有

爱心,有奉献精神,责任感强,具有合作精神;

2.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

的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;

3.心理学及相关专业;

4.已取得心理咨询师或心理保健师资格证书。

5.周工作量超18课时的专职教师不能做兼职心理咨询。

第三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聘用及管理

1.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;

2. 由中心审核并报学工部根据其资质条件进行选拔,择优聘用;

3.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工作,由中心负责具体安排;

4.严格遵守工作时间,不迟到,不早退,不缺席,如有特殊原因

需提前一天向中心办理请假手续。中心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工作进行督导和考勤;

5. 每学期期末要对本学期心理咨询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,并将撰写的个人总结交到中心。

6.在咨询工作中不得有影响学校形象和损害咨询对象的言行,如有违反,学校有权酌情扣除相应报酬,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四条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工作量由中心统计,中心主任审核

后上报学校组织人事处。

第五条学校将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师资培训纳入我校年度工作计

划和经费预算,保证兼职心理咨询每年至少接受2次专业督导。

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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