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我校心理咨询工作的管理,规范我校心理咨询兼职教师的行为,充分调动其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,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,根据我校在校学生数
1:1000的比例配备兼职心理咨询教师。
第二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条件
1.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事业,爱岗敬业,积极进取,有
爱心,有奉献精神,责任感强,具有合作精神;
2.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
的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;
3.心理学及相关专业;
4.已取得心理咨询师或心理保健师资格证书。
5.周工作量超18课时的专职教师不能做兼职心理咨询。
第三条 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聘用及管理
1.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;
2. 由中心审核并报学工部根据其资质条件进行选拔,择优聘用;
3.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心理咨询工作,由中心负责具体安排;
4.严格遵守工作时间,不迟到,不早退,不缺席,如有特殊原因
需提前一天向中心办理请假手续。中心负责对兼职教师的日常工作进行督导和考勤;
5. 每学期期末要对本学期心理咨询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,并将撰写的个人总结交到中心。
6.在咨询工作中不得有影响学校形象和损害咨询对象的言行,如有违反,学校有权酌情扣除相应报酬,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四条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的工作量由中心统计,中心主任审核
后上报学校组织人事处。
第五条学校将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师资培训纳入我校年度工作计
划和经费预算,保证兼职心理咨询每年至少接受2次专业督导。
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