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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制度



作者:     点击数:     更新时间:21-11-04 17:28:37 




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,由主管学校领导负责。

第二条中心以解除大学生心理困扰,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,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宗旨。

第三条 中心免费为我校学生提供以下服务:

1.个别、团体心理辅导;

2.电话咨询、信件咨询、网络咨询等;

3. 心理健康普查;

4.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;

5. 心理健康专题报告与讲座。

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规范:

1.忠于职守,尽职尽责,真诚、耐心、认真的为来访者服务;

2.尊重来访者的人格、权利和隐私,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

料予以保密,确因工作或研究的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,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不受损害为前提;

3.不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,不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

疾患的诊断,不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;

4.在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辅导之前,应告知来访者此次辅导的目的、规则和注意事项,以及对问题的界定、预期的目标、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出现的结果,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;

5.在辅导过程中,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、行为反常、有自残、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危机个案时,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危机干预,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中心领导和学生所在院(系);

6. 在辅导过程中,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中心的服务范围时,应及时终止辅导关系,转介给其他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,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;

7. 在咨询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原则,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,不将个人的情感、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,不代当事人做决定,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。

第五条心理辅导教师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后才可上岗,中心专职教师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,学期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。

第六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工作,做到网站内容、心理报纸等定期更新。

第七条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,对咨询记录、咨询信件、心理测验数据、工作文件、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。

第八条中心专职教师根据学校工作时间,要保证按时上岗,兼职教师有学生咨询时要提前到中心并做好准备工作。

第九条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岗的专兼职教师要提前请假,填写请假单,注明请假种类、时间、事由等,经领导审批,并报中心备案。

第十条本制度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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